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示民一初字第00055号
原告:陈某,女,1971年12月13日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10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陈某负担。
审判员 韩佑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华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