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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示民一初字第00055号

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示民一初字第00055号

原告:陈某,女,1971年12月13日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10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陈某负担。

审判员  韩佑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华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