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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民保字第255号

周朝丛与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朝丛,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保字第255号

申请人:周朝丛,男,1966年5月4日生。

被

申请人: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清文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滑县支行的存款5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周小镪的豫E006**号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滑县支行的存款5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秦 涛

审判员 刘海英

审判员 史文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