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620号
原告:王某,居民。
被告:孙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费XX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惠吉文 搜索“”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620号
原告:王某,居民。
被告:孙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费XX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惠吉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