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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2620号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620号

原告:王某,居民。

被告:孙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费XX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惠吉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