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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执字第00088号

张少梅申请执行延安旭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少梅,延安旭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中执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张少梅,女,汉族,1974年12月30日出生,延安市河道管理处职工。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街82号院3号楼2单元202室。身份证号:612601197412300023。被执行人延安旭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杨家岭经济适用房小区配套商用楼4层。法定代表人张润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延平,男,汉族,1963年2月27日出生,住桥沟任家窑则村12号。系延安旭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身份证号:612601196302270914。(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张少梅申请执行延安旭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仲裁委员会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延仲裁字第034号裁决书,被执行人延安旭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执行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一、申请执行人张少梅自愿放弃对延安仲裁委员会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延仲裁字第034号裁决书的执行,(即:1、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向申请人交付经验收合格房屋的义务。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按照申请人已付购房款以每日万分之一的比例,从2011年12月26日起至涉争房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申请人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申请执行人张少梅对(延安市宝塔区旭坤家园小区6号楼1单元501室)房产不再主张所有权。

三、由被执行人延安旭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张少梅支付赔偿款471705元(包括购房款、违约金、赔偿款、仲裁费、执行费)。剩余款项利息申请执行人张少梅自愿放弃。现全部案件款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延安仲裁委员会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延仲裁字第034号裁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及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艾拥政

审 判 员  丁 浩

代理

审判员  高喜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新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