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2)芝执字第85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丛树叶与被执行人邢坤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邢坤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邢坤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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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树叶与邢坤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决定书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2)芝执字第85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丛树叶与被执行人邢坤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邢坤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邢坤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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