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宣民初字第1868号 原告费存吉,女,1953年1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宣威市人,住宣威市。 被告欧阳玉俊,女,1963年9月21日生,汉族,宣威市人,住宣威市。 被告张德先,男,1964年6月17日生,汉族,宣威市人,住址同上。系欧阳玉俊之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存吉与被告欧阳玉俊、张德先民间借贷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费存吉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得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费存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包崇俭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思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