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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596号

谷必友、滕修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20-11-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谷必友;滕修会;滕德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5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谷必友。

委托代理人:余兴海,安徽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滕修会。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德权。

上诉人谷必友因与被上诉人滕修会、滕德权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三民一初字第001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诉争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谷必友的起诉。谷必友上诉称:

一、本案诉争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并不涉及土地使用权争议纠纷。

二、被上诉人冒充“学塘背”地块承包经营权人自行到村委会结算了土地征用补偿款,侵犯了上诉人承包土地经营权,属于不当得利。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支持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为: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即是承包人对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使用的权限,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范畴,关于上诉人的第一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确认。

二、在土地使用权属未确定之前,尚不足以认定被上诉人获得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为不当得利,故对于上诉人的第二点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认可。综上,谷必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国华

审判员  钱 晨

审判员  薛晓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珺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