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铁民一初字第303号
原告:张俊波,男,1981年2月8日生,土家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委托代理人:张利静,河北双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负责人:丁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波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波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俊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六元,由原告张俊波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璐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毛振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