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3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景涛(刘井涛),男,1975年7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薛杰,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敬乾,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童树兵,男,1969年11月2日生,汉族。
上诉人刘景涛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景涛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景涛申请撤回上诉,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景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景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永
审 判 员 张 晨
代理
审判员 刘凤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