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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00003号

原告承德冀东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平泉分公司与被告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承德冀东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平泉分公司,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0003号原告承德冀东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平泉分公司。地址:承德市平泉县二道河子村,组织机构代码证:68821997-4。负责人边兵,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霞,河北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增盛东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2338677-9。法定代表人王政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涛,住唐山市。系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猛,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冀东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平泉分公司与被告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冀东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平泉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承德冀东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平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10.00减半收取28,105.00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小青

审判员  刘树国

审判员  王玉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