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一法龙执字第18号 申请执行人罗注勇,男,汉族,1972年8月18日出生,住广西省平乐县。 被执行人张锦培,男,汉族,1986年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郑锦伦,男,汉族,1979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申请执行人罗注勇与被执行人张锦培,郑锦伦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一法龙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锦培,郑锦伦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借款利息,诉讼费42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本市各银行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房地产管理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查找被执行人张锦培、郑锦伦的财产,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5)东一法龙执字第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添荣
审 判 员 薛枫艳
代理
审判员 张翼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钟晓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