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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行初字第100号

岳天龙与洛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纠纷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天龙,洛阳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洛行初字第100号

原告:岳天龙,男,汉族,1951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现住洛阳市宜阳县。

被告:洛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洛阳市开元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鲍常勇,市长。

原告岳天龙因与被告洛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纠纷一并提起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6月10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之规定,及2015年4月27日实施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补充规定》之规定,本案应当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 王 艺

审判员 叶乃君

审判员 杜 燕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冀雅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