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902号
原告:刘广思,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刘二刚,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刘广思之子。
被告:陆伟,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会,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高荣,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思、刘二刚与被告陆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思、刘二刚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思、刘二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刘广思、刘二刚负担。
审判员 刘志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