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261号
申请执行人:丁伟,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执行人:胡彬彬,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伟与被执行人胡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本院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4)潜民一初字第009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海英
审 判 员 李政海
代理
审判员 李石开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