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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叠执字第19号

刘士罡与王兵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士罡,王兵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叠执字第19号

申请执行人:刘士罡。

被执行人:王兵富。本院在执行刘士罡申请执行王兵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桂市民四终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兵富逾期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士罡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王兵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桂市民四终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对未实现的债权重新立案,恢复该债权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华

审 判 员 胡 玮

代理

审判员 王 芸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文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