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执审字第143号
申请人: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泰安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吴学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辛本强,日照市国土资源局国际海洋城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虢宝明,日照市国土资源局国际海洋城分局工作人员。
被
申请人:日照优承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国际海洋城涛雒镇汇丰路。
法定代表人:高昊铉,经理。申请人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日照优承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家娜
审 判 员 安为平
代理
审判员 鹿梦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佼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