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638号原告程某某,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王某某,女,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云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义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