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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239-1号

杨静与户县庞光镇新阳坡村民委员会、户县庞光镇新阳坡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静,户县庞光镇新阳坡村村民委员会,户县庞光镇新阳坡村第三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239-1号申请执行人杨静,女,1985年9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户县庞光镇新阳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施普林,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户县庞光镇新阳坡村第三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魏建功,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杨静与被执行人户县庞光镇新阳坡村民委员会、户县庞光镇新阳坡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户民初字第02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给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案件款20962.92元,诉讼费320元、执行费21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完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2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

审判员  付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