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688号原告王飞,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新疆霍城县。委托代理人周永团,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成文宽,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志,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本院立案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岳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9.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哲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惠娟(兼)
书 记 员 莫 莹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