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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688号

王飞与赖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飞,赖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688号原告王飞,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新疆霍城县。委托代理人周永团,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成文宽,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志,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本院立案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岳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9.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哲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惠娟(兼)

书 记 员 莫  莹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