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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64号

杜跃圣与高密市金沙窝建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杜跃圣,男,1957年10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醴泉街道西关社区西苑小区4号楼1单元102室。被执行人高密市金沙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夏庄镇沙窝村。法定代表人杜磊,经理。本院在执行杜跃圣与高密市金沙窝建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3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作坤

审判员  付深平

审判员  聂 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福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