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530号原告郑某某,男,出生于1966年2月10日,汉族。被告王某某,女,出生于1969年1月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朝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富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