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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530号

郑战甫与王巧令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某,王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530号原告郑某某,男,出生于1966年2月10日,汉族。被告王某某,女,出生于1969年1月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朝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富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