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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00021号

史建华同张香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建华,张香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史建华,男,1970年6月4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张香珍,女,1956年3月17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申请执行人史建华与被执行人张香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北镇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的(2012)北民一初字第00511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123372.8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的第三人债权15000元,另扣划被执行人丈夫银行存款1600元,还有106772.8元没有执行,经本院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执字第000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磊

代理

审判员  姚占勇

代理

审判员  宋法言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