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周其兴。被告陈开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其兴诉被告陈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其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其兴撤回对被告陈开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其兴承担。
审 判 员 吴大凯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龙 瑜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的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