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4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阿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思卡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辉。委托代理人赵弘。委托代理人方颉先。
上诉人朱阿荣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7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阿荣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朱阿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朱阿荣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朱阿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张利余
审 判 长 乔蓓华
代理
审判员 浦 琛
代理
审判员 杨 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 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