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浦行初字第233号 原告赵文祥,男,1941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雯。 委托代理人杨益群,男。 委托代理人吴霞,女。 原告赵文祥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浦东人保局)要求撤销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一案,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文祥,被告浦东人保局的委托代理人杨益群、吴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文祥诉称,按照沪劳保农发(2004)1号文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镇保、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城保)衔接如下:原告1992年前连续工龄6年(军龄),1992年到1998年农保缴费10年(办镇保时退回)。2006年7月东川公路征地,合庆镇漏报征地名额,原告经维权,于2010年1月办理镇保。当时被告工作人员欺骗原告只能在镇保三种方案中选择。被告征地安置时乱作为,军龄不作工龄,退回农保交费办镇保,侵犯退伍军人合法权利。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镇保。 被告浦东人保局辩称,原告系合庆镇蔡路村四队村民,川南奉公路征地拆迁时年满55周岁,被告依照《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关于贯彻《浦东新区关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浦劳保〔2007〕33号),于2010年1月将原告纳入镇保,并享受镇保养老待遇至今,原告直到现在才向法院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五年的起诉期限,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原系浦东新区合庆镇蔡路村四队村民。因征地拆迁,原告符合征地养老条件,于2010年1月纳入镇保,并从当月起享受镇保养老待遇至今。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诉请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镇保,但该行为发生于2010年1月,原告于2015年4月才向本院提起诉讼,超过了上述规定的最长5年的起诉期限。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文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退还原告赵文祥。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澄宇
代理
审判员 单宇驰
人民陪审员 骆国雄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运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