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950号
申请执行人:徐存坤,男。
被执行人:杜纪金,男。申请执行人徐存坤与被执行人杜纪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作出的(2014)莒民初字第18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传票和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限期十日内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部分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莒民初字第18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建德
审判员 纪军涛
审判员 宗云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桂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