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734号原告南召县城关镇中华村二组。负责人朱保强,任组长。被告杨雪山,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召县城关镇中华村二组与被告杨雪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召县城关镇中华村二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昌伍 来自
南召县城关镇中华村二组与杨雪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734号原告南召县城关镇中华村二组。负责人朱保强,任组长。被告杨雪山,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召县城关镇中华村二组与被告杨雪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召县城关镇中华村二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昌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