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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执字第838号

杨宏明与席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宏明,席光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838号申请执行人杨宏明,男,1961年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席光军,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巩民初字第31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席光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席光军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席光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席光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喜昌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跃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