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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芝执字第1047-1号

丛文君与烟台华大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丛文君,烟台华大药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芝执字第1047-1号申请执行人丛文君。被执行人烟台华大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APEC中国烟台(芝罘)科技园华海路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丛文君与被执行人烟台华大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于2009年3月27日以(2009)芝商破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宣告被执行人烟台华大药业有限公司破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9)烟芝劳仲案字第77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晓乾

审判员  张春梅

审判员  孙承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艺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