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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齐法执字第767号

潘忠华与吕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忠华,吕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法执字第767号

申请执行人:潘忠华,男,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吕祥,男,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忠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商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焦丽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