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332号原告刘绍斌,男,1974年11月13日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市人,本科文化,现役军人,现文山市室。委托代理人罗雪瑞,云南华汇(文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云南开开石桥珍稀植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05699316-0。住所地:文山市新平街道办事处里布嘎村。法定代表人邓汝开,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国安,该社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叶辉,云南开开宝药业有限公司主任,特别授权。
原告刘绍斌与被告云南开开石桥珍稀植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陈勇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绍斌及其委托代理人罗雪瑞,被告云南开开石桥珍稀植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田国安、叶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3月26日,原告经人介绍借款200000.00元给被告,并约定月利息为2%,期限为一年(2014年3月26日至2015年3月25日止),期满时本利一次性还清。现如今期限早已超过,但被告拒绝还款。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48000.00元(利息计算至拿到本金止)。经本院审查,原告刘绍斌与被告云南开开石桥珍稀植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云南开开石珍稀植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文山市公安局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文公(经侦)立字[2015]10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云南开开石桥珍稀植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本案中,因被告云南开开石桥珍稀植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文山市公安局已决定立案侦查,本案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绍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20.00元,不予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祖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