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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监民监字第53号

浙江大力工贸有限公司与丁宝祥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9-11-1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浙江大力工贸有限公司;丁宝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大力工贸有限公司;丁宝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监民监字第53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原审

原告:浙江大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柴文胜,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

被告:丁宝祥,男,1961年生人,汉族。原审原告浙江大力工贸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丁宝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3日作出(2008)鸡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20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行)监(2014)23000000132号民事抗诉书,以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璞

代理

审判员  张劲松

代理

审判员  贾向莹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余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