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521号原告柳红娟,女,1974年9月13日生人,汉族,满城县满城镇郑家佐村,住富悦城6号楼一单元302.被告王占,男,1965年2月24日生人,满城县满城镇东马村6区中心街56号。系冀FL96**轿车司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城支公司。地址:满城县永乐街37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柳红娟与被告王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柳红娟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红娟撤回对被告王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红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6元,减半收取1818元,由原告柳红娟负担。
审判员 李会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