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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行初字第52号

王成标与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标,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行初字第52号

原告:王成标。

被告: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和平路**号。

法定代表人:柏其斌,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曹婧,该单位法制科科员。

委托代理人:孙炜,该单位法制科科员。

原告王成标诉被告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成标负担。

审 判 长 王 娟

审 判 员 吕 云

人民陪审员 刘 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邓肖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