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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765号

车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车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765号原告车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车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建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郝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