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765号原告车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车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建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郝婷婷 来自:
车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765号原告车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车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建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郝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