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53号申请人董贵珍,农民。被执行人何小永,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董贵珍与被执行人何小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何小永已和解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博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寇建立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汤昭君 来自
董贵珍与何小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53号申请人董贵珍,农民。被执行人何小永,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董贵珍与被执行人何小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何小永已和解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博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寇建立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汤昭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