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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法执字第490号

唐铁生、云南良方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9-07-04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唐铁生;云南良方制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官法执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唐铁生,男,汉族,1955年9月20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云南良方制药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宏路。

法定代表人:马志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铁生与被执行人云南良方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经开劳人仲字(2015)第01号仲裁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8000元及补缴社保、解除合同、办理档案及社保关系转移手续、执行费1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云A×××**号车予以查封;本院经查询房管、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信用惩戒。因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执字第49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 判 长 文 永

审 判 员 马 瑜

代理

审判员 陈 昆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海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