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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960号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960号原告李某某,女,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赤水市。委托代理人成志华,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勇,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开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玉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