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376号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顶支行。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代表人李国兴,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常春光,该支行副行长。被告孙玉海,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张百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顶支行诉被告孙玉海、张百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顶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0元,退回212.00元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孙冠军
代理
审判员赵俊娥
人民陪审员程立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