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884号罪犯侯峡,现在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2日作出(2010)法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2年4月24日,本院以(2012)渝五中刑执字第202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4月16日,本院以(2014)渝五中刑执字第176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8月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2015)渝西狱减字第3105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经审核认为罪犯侯峡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侯峡不予减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学文
审 判 员 李 庆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霁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