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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884号

侯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侯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884号罪犯侯峡,现在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2日作出(2010)法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2年4月24日,本院以(2012)渝五中刑执字第202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4月16日,本院以(2014)渝五中刑执字第176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8月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2015)渝西狱减字第3105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经审核认为罪犯侯峡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侯峡不予减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学文

审 判 员  李 庆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霁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