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新法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罗发帮,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丰城街道。被执行人陈赞华,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丰城街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韶新法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429.84元,经本院到银行、国土、房管、交警、工商等部门及当地居委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赞华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和财产,且陈赞华外出下落不明。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新法执字第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英勤
审判员 潘文才
审判员 潘建当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叶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