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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执字第203号

洛阳汇融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朱豹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汇融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朱豹子;洛阳神豹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偃师市澳鑫金属制品厂;偃师市宇强耐火材料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203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汇融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涧西区丽新路41号街坊20幢101号。

法定代表人:徐海照,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豹子,男,汉族,1954年11月28日出生,住偃师市。

被执行人:洛阳神豹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偃师市庞村镇西庞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豹子,经理。

被执行人:偃师市澳鑫金属制品厂,住所:偃师市顾县镇营防口。

法定代表人:肖亚平,经理。

被执行人:偃师市宇强耐火材料厂,住所:偃师市顾县镇李湾村。

法定代表人:赵志军,经理。关于洛阳汇融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豹子、洛阳神豹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偃师市澳鑫金属制品厂、偃师市宇强耐火材料厂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洛仲字第5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豹子、洛阳神豹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偃师市澳鑫金属制品厂、偃师市宇强耐火材料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洛阳汇融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豹子、洛阳神豹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偃师市澳鑫金属制品厂、偃师市宇强耐火材料厂在银行或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账户内存款623.250224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58562.51元。

二、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田国京

审判员  于丽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洋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