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屯执字第00492号

章仁志与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章仁志,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492号申请执行人章仁志,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法定代表人施荣昌,董事长。本院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6157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余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