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436号原告长春市丽云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孙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金明,该公司职员。被告于淑兰,女,1961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梅海涛,男,1983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丽云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淑兰、梅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丽云农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丽云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退回70元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晓冬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志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