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092号
原告:杨华全,男,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张维良,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连守,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全诉被告杨连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2015年6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华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杨华全负担。
审判员 蒋祝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建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