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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2092号

杨华全与杨连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杨华全,杨连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092号

原告:杨华全,男,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张维良,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连守,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全诉被告杨连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2015年6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华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杨华全负担。

审判员  蒋祝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建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