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3)芝执字第74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寿与被执行人烟台康达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天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烟台康达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天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烟台康达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天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