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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高民初字第520号

王咏梅与威海中威橡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咏梅,威海中威橡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高民初字第520号

原告:王咏梅,女,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现住威海市。

被告:威海中威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刘衍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梁健,威海环翠孙家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咏梅与被告威海中威橡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咏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 玉 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上官东升-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