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知民初字第380号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高新招商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及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炜,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高昊,云南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好再来骨头馆。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关上银海雅苑**。经营者姚凤舞。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好再来骨头馆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好再来骨头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白 昱
人民陪审员 王凤莲
人民陪审员 崔朝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晓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