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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411号

杨卫群与李冬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卫群;李冬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11号原告杨卫群,女,1981年10月7日生,汉族,哈尔滨市平房区平安设备安装工程队会计,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委托代理人刘国丽,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冬阳,男,1985年1月17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负责人王永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铁志,黑龙江晟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卫群诉被告李冬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阳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卫群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卫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卫群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立立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