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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法执字第753号

王晶钢与孙晓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晶钢,孙晓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753号申请执行人王晶钢,男,39岁,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委托代理人张福良,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晓军,男,50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祥。申请执行人王晶钢与被执行人孙晓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晶钢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晶钢以本案所涉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 华执行员 聂利峰执行员 程 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邓立军 更多数据: